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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香港商标(修订)规则

作者:志卓会计事务所 发布时间:2015-3-6 11:03:22 阅读次数:8243 次

2015年香港商标(修订)规则

  由商标注册处处长根据《商标条例》(第559章)第91条并经财政司司长同意而订立。

  1. 生效日期

  本规则自2015年3月30日起实施。

  2. 修订《商标规则》

  《商标规则》(第559章,附属法例A)现予修订,修订方式列于第3、4及5条。

  3. 修订第72条(就特定商标正式翻查纪录)

  第72条——

    废除

    “24号”

    代以

    “24及25A号”。

  4. 修订第73条(处长给予初步意见)

  第73条——

    废除

    “25号”

    代以

    “25及25A号”。

  5. 修订附表(费用)

  (1) 附表,费用编号1——

  (a) 废除

    “1,30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2,000”;

  (b) 废除

    “65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1,000”。

  (2) 附表,费用编号2——

    废除

    “65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1,000”。

  (3) 附表,费用编号7——

  (a) 废除

    “3,00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2,670”;

  (b) 废除

    “1,50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1,340”。

  (4) 附表,费用编号9——

  (a) 废除

    “3,00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2,670”;

  (b) 废除

    “1,50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1,340”。

  (5) 附表,费用编号10——

    废除

    “1,50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1,340”。

  (6) 附表,费用编号24——

    废除

    “$200”

    代以

    ”(a)在说明中列出的首个货品或服务类别——$400;及

    (b)每个额外类别(如有的话)——$200 (如没有同时就同一额外类别,要求处长给予第73条所指的初步意见)”。

  (7) 附表,费用编号25——

    废除

    “$200”

    代以

    "(a)在说明中列出的首个货品或服务类别——$400;及

    (b)每个额外类别(如有的话)——$200 (如没有同时就同一额外类别,要求进行第72条所指的纪录翻查)”。

  (8) 附表,在费用编号25之后——

    加入

  "25A. 同时就在说明中列出的同一额外货品或服务类别,作出以下要求︰要求进行第72条所指的纪录翻查,以及要求处长给予第73条所指的初步意见

  每个额外类别——$200”。

  (9) 附表,费用编号30——

  (a) 废除

    “1,30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2,000”;

  (b) 废除

    “65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1,000”。

  (10) 附表,费用编号32——

  (a) 废除

    “1,50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2,300”;

  (b) 废除

    “750”

    代以

    “1,150”。

香港商标注册处处长

梁家丽

2015年1月26日

  注释

  本规则修订《商标规则》(第559章,附属法例A) (《主体规则》)的附表,以征收一项新的费用,及调整若干项根据《主体规则》须缴付的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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